婚姻是一輩子的大事兒,而房產又是婚姻中的大事兒。房價的節(jié)節(jié)攀升,促使不少年輕人開始部署“房產大計”?,F(xiàn)實中的感情分分合合,萬一離婚了,房子歸誰呢?因此,有不少女方家長,都希望女兒在結婚時/前,能在男方的房產證上“加名”,認為這樣才有“安全感”。那么婚前買房,婚后加名,到底能不能獲得一半房產?什么情況下才是夫妻共同房產,什么情況下是個人房產呢?本期的專欄內容,希望能讓大家有個初步的了解。
一、婚前買房
(一)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買房,無貸款或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無論婚前還是婚后取得房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屬于一方的個人房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二)一方以婚前個人財產買房,支付了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不能達成協(xié)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jù)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一方婚前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或結婚前已還清全部貸款,原登記在自己名下,后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即加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其實質為夫妻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
(四)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如能證明出資情況,則雙方對房屋按份共有;如不能證明出資情況,且一方否認另一方出資,則只能認定為被登記一方的個人房產;
(五)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根據(jù)登記情況認定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其所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則按出資情況按份共有;
(七)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婚后共同還貸,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
二、婚后買房
(一)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包括雙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雙方名下,屬于較為典型的夫妻共同房產;
(二)婚后夫妻雙方用共同財產(包括雙方父母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仍屬于夫妻共同房產;
(三)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并登記在自己名下的,只要不是投資經營行為,屬于一方婚前財產的轉化,應認定為一方個人房產;
(四)婚后夫妻一方以個人婚前財產買房,支付了全部房款,但登記在雙方名下的,屬于一方對另一方的贈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房產。
三、爭議較大的情形
(一)婚后購房父母出資的房屋權屬認定以及分割
對于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房屋的情形,是借貸關系還是贈與關系,應根據(jù)雙方提供的證據(jù)及查明的案件事實來確定。在處理結果上,若確系父母贈與出資購房,離婚糾紛中分割房屋時可考慮一方父母出資事實,在份額上可適當多分;若認定為借貸關系,且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則在房屋份額分割時應考慮夫妻均等享有產權份額。
(二)離婚協(xié)議中對子女房屋贈與問題
筆者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對子女房屋贈與條款不能任意撤銷,主要因為離婚協(xié)議的復合性特征。就財產分割協(xié)議所涉及的贈與條款,與解除婚姻關系密不可分,不能簡單的認為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的人身問題適用婚姻法的規(guī)定,財產部分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以離婚為目的,經過慎重考慮、反復協(xié)商,最終形成了包括:解除婚姻關系、共同房產贈與子女的約定、子女撫養(yǎng)、共同財產分割、離婚損害賠償?shù)葍热莸摹耙粩堊印眳f(xié)議,協(xié)議達成的過程往往包含了夫妻雙方的各種利益考量、博弈和讓步。如果在雙方離婚后允許就對子女房屋贈與條款這個協(xié)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任意撤銷權,無疑將改變離婚協(xié)議的整體性和確定性。還會為惡意一方實現(xiàn)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借口,這不僅會給其未成年子女造成傷害,也與法律精神相悖。
綜上,房屋權屬分割裁判主要考慮以下幾個重要的要素:一是購房時間,是婚前還是婚后;二是出資情況,是一方出資還是共同出資;三是產證登記,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
對于婚姻法司法解釋,其實一直都在不斷修改和完善中。對于婚姻,筆者想說的是,房產雖是婚姻的大事兒,但婚姻的基礎是愛和信任,是雙方對未來共同的美好愿景,一切問題,都應當本著互信、理解的原則來進行溝通,協(xié)商?;橐霾灰?,且行且珍惜。